多选题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诉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 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仅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债权人乙不能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就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因此,答案C是正确的。
《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由于第三人丙对于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是知情的,因此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对行使撤销权的费用予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