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村有一古樟树,为该县第一大樟树,被列入国家保护树之一。一日,村民张某、李某串通谋划盗伐该树。某晚,张某、李某携带铁锯、斧头、绳子等工具,砍伐这棵樟树。正当张某、李某准备砍伐时,被本村治保主任王某发现。王某召集群众将张某、李某制服。张某、李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
   A.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B.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C.张某、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D.张某、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由于古樟树既属于林木也属于珍贵树木,因此张某、李某的行为既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也属于盗伐林木。但由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属于特殊规定,同时盗伐林木还要求数量较大是结果犯,没有出现一定的结果,不构成犯罪。所以,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的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罪,而非盗伐林木罪,答案A是正确。
   本案中,张某、李某实施的行为到底是属于犯罪预备还是属于犯罪未遂呢?区分两者的关键就看,张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本案中,张某、李某携带工具,是在准备砍伐樟树的时候被发现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应当属于实行犯罪。故张某、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所以选项D是正确。最后本题的答案是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