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承建工程向乙公司租赁三台挖土机(编号分别为挖1、挖2、挖3)和一台运土的载重汽车。
    在租赁期间,挖1非因使用原因产生故障,需要维修;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术予答复,甲公司遂将挖1送至丙公司处维修,因未支付维修费,挖1被丙公司扣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擅自将挖2转租给丁公司,由于丁公司的原因,挖2损坏。
    租赁期间,乙公司将挖3转让给戊公司,双方约定待租期届满后交付。由于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挖3毁灭。同时,乙公司还将载重汽车转让给己公司,甲公司提出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乙公司未予答复,但通知甲公司于租期厢满时将载重汽车交付给已公司。  有关挖1的维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C、D、E
【答案解析】 (1)选项AB: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选项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D:丙公司有权要求维修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甲公司)支付修理费。(4)选项E:丙公司的维修行为使所有权人乙公司受益,丙公司有权基于不当得利向乙公司主张修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