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至2017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16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均为0,年初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为200万元。本年实现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①按税法规定本年度不得予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
②国库券利息收入为20万元,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③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为2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④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为1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⑤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核算采用直线法计算本年折旧费用100万元,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本年折旧费用150万元。
⑥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不计提摊销,税法规定本年摊销费用20万元,且允许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2017年2月6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016年利润分配议案:按2016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
(3)2017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016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
要求:
计算甲公司2016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500+70-20+10-50-20)×25%=122.5(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25%=2.5(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50-100+20)×25%=1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7.5-2.5=15(万元)
所得税费用=122.5+15=13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7.5
[解析] 所得税费用结转至本年利润以及本年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的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 137.5
贷:所得税费用 137.5
借:本年利润 (500-137.5)36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2.5
即2016年税后利润=362.5(万元)
根据2017年2月6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16年利润分配议案,编制甲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2017年2月6日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62.5×10%)36.2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6.25
根据2017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编制甲公司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2017年3月6日甲公司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50
贷:应付股利 50
根据上述事项,计算上述处理之后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余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未分配利润余额=200+362.5-36.25-50=47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