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拥有一项专利权,未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现甲公司欲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选项A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因此,选项C错误。《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因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