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年卷三78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管辖制度。《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这是地域管辖恒定的一项依据。A选项中,应该还是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不应移送D区,A选项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4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B选项中,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是有管辖权的,不应移送乙市C区法院,B选项也违法。在C选项中,丙省E市中院对5005万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丙省高院审理,无需报请。报请适用于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选项是违法的。在D选项中,如果赵山实际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有瑕疵的话,则约定的履行地丁市K区和被告住所地丁市G区有管辖权。如果赵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丁市G区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H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丁市H区法院并无管辖权,D选项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