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而言的,其实质是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制达到最优组合。
(2)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经过不断完善而形成的,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了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税收中性理论在我国税制改革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增值税:我国1994年建立的以增值税为中心的流转税制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
a.为避免重复征税,已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b.全面实行“营改增”,增值税全面扩围,消除商品生产流通与劳动服务领域的税负不公、扭曲资源配置的状况。
②关于企业所得税:1994年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规范了征收范围和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向税收中性化原则迈进了一大步。
a.确定不同地区投资优惠的不同条件,将投资的重心由东部沿海地区引导转向中西部地区,促进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带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
b.合理调整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其优惠政策只限于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
③关于个人所得税:1994年按照中性原则统一了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然是一种窄口径和多优惠的分类所得税制。
为了更好地遵循税收中性,个人所得税逐步向综合的所得税制过渡,扩大税基,逐步统一税目、税率,以大口径方面综合计征税收,费用扣除要综合考虑纳税人情况。
④关于减免税优惠:减免税优惠的范围和程度体现了税收非中性化的范围和程度,我国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上交税收减免管理权限。
今后应将大量的税收优惠逐步退出竞争领域,只在少数国家需要扶持的领域或者行业给予税收优惠,比如,对基础产业,对西部的开发,对一些涉及社会化公共利益的行业或产品,尽可能地减少对已经按照中性原则建立起来的税制带来过多非中性的干扰。
⑤关于税收征管:纳税人进行偷漏税活动,会造成守法户和违法户之间税负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尽管这不是由于税制本身造成的,但是这仍然影响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影响税收的中性原则。为减少偷漏税,实现税收中性原则,使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重要手段就是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