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0年9月1日,甲欠乙20万元,清偿期为12月31日,由丙担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是200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现甲到期不偿还债务,乙于2001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6月12日做出判决,要求甲向乙偿还20万元债务,若甲放弃上诉,该判决应于同年6月27日生效。则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
   A.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2001年 6月27日起2年内
   B.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2001年 4月10日起2年内
   C.丙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D.丙的保证期间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故本题中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为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即从2001年6月 27日起2年。故本题A项正确,B项不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本题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清偿期,故应视为没有约定,丙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本题C、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