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受理了 一起计量纠纷案,调查情况如下:
(1 )顾客王某从 R 超市购买的食品,事后发现重量不足,与 R 超市发生争议,双方约定将电子秤送到当地计量所检定。
(2)当地计量所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参照相关计量检定规程中关于示值误差部分的规定,对该电子秤进行校准并出具校准证书。
(3)超市取回校准证书后,发现个别校准点的示值误差超出了 电子秤的最大允许误差,但校准证书中没有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就据此认定该电子秤合格,并继续使用该电子秤销售食品。
(4)王某就此事向市局投诉并申请仲裁检定。 市局受理了 王某的申请,于 1 5 日后发出仲裁检定的通知,指定省计量院进行仲裁检定,并对该电子秤相关的生产和使用环节进行了 调查。
(5)省计量院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电子秤进行了 仲裁检定,并出具了 《仲裁检定通知书》。
(6)市局调查发现 R 超市使用的这种电子秤由 A 电子技术公司生产,并根据该技术公司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将这台电子秤用于食品销售。
(7)市局调查还发现该电子秤由 A 电子技术公司引进国外 H 公司技术,按新型产品的图纸生产,并采用 H 公司提供的进口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作为销售证明。
问题:
针对上述调查情况,逐一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说明理由,并指明具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
1 )《计量法》 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以及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保护、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 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行强制检定。该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并列入强检目 录, 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依法进行检定而不是校准, 故当地计量所对该电子秤进行校准并出具校准证书的做法是不符合《计量法》 有关规定的。
2) 超市取回校准证书后,发现个别校准点的示值误差超出了 电子秤的最大允许误差, 但根据校准证书中没有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就此认定该电子秤合格, 并继续使用该电子秤销售食品的做法是错误的。
3)《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规定: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应接受申请后 7 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市局接受仲裁检定申请 1 5 日后发出仲裁检定的通知,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有关规定的。 市局直接指定省计量院进行仲裁检定也是不合理的, 市局应首先考察本市计量所是否有能力承担仲裁检定任务, 如有则指定市计量所进行仲裁检定, 没有能力的再指定省计量院进行仲裁检定。
4)《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规定: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 测试任务, 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省计量院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电子秤进行了 仲裁检定,并出具了《仲裁检定通知书》的做法是不符合《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有关规定的, 应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5)《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规定: 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 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 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A 电子技术公司引进国外 H 公司技术,按新型产品的图纸生产电子秤, 该电子秤属于计量器具新产品, A 电子技术公司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 后, 再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证齐全后, 才可以向市场销售。 A 电子技术公司用国外 H 公司提供的进口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作为销售证明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调查结果,市局应如何处理该计量纠纷和履行监督职责?
市局处理该计量纠纷程序:
1 ) 市局在接到仲裁检定申请书后, 应在接受申请后 7 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通知书, 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 地点, 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 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2) 市局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3)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任务, 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市局。
4) 市局对仲裁检定结果审核后, 通知当事人。
5)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 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
起 1 5 日内可向省局进行仲裁检定。
此起案件中市局履行监督职责:
A 电子技术公司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 和《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擅自对外销售电子称, 已违反了 有关法律法规, 市局应依法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