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成立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生效。甲公司是买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乙公司作为卖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承担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应于约定的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不成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人标准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没有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价款,但是在货物送达检验后,发现质量稍有逊色,不符合合同约定。明显的乙公司没有交付双方约定的合格货物,是违约方,应承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其他方式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减少价款,或者修理、更换。《合同法》还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考虑到也可以使用,因此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在规定时间通知并有权要求乙公司减少价款,并返还多收的差价。
【答案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无合法根据。不当得利一经成立,便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则负有与之对应的义务。受益人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无法返还原物,则应折价返还。因原物所生孳息,也应一并返还。本案中,双方之间有合同约定,乙接受价款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且合同没有存在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