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为某县城市信用社副主任,该信用社为股份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为了解决本社难以支付的业务开支,甲与该社主任乙商议向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五家本社贷款客户强行收取利息外差补款20万元,除了补偿本社支出的业务开支外,剩余的15万元差补款被二人私分。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A项,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构成共同犯罪。B项,甲、乙二人私分的是向贷款户收取的利息差补款,是借机在账外暗中收取财物,该财物并非企业的合法财产。因而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CD两项,二人所属城市信用社是股份制集体所有制(非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甲、乙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甲、乙二人直接向客户索取利息外差补款,并将其中的15万元私分,数额较大,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条件,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