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作为股东,设立了蓝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约定:甲以货币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10万元作价出资,丙以专利权10万元作价出资,丁以实物10万元作价出资。公司成立一年后戊加入。下列有关该各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股东出资责任
[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A说法正确,B说法错误,C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D选项的说法中因包含了戊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