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8年3月16日博峰地区核桃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在第××类核桃商品上注册“核桃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该商标于2019年12月被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9698973号。而当事人钱某(并非博峰地区的生产经营者)自2020年3月起,在A市Y区白云镇江边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从事核桃批发及零售活动。钱某在未经博峰地区核桃协会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从湖北等地收购来的核桃,装入印有博峰地区核桃协会注册“核桃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箱内,并声称是博峰地区核桃,以每箱6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本案例中,关于当事人钱某使用该“核桃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对于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主要是基于相关商品的信誉等与产地相关因素的主观关联性。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应为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