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丁某与甲某、乙某、丙某是朋友,甲、乙、丙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丁某借款20万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甲、乙、丙未按约还钱,丁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丁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丁某住A市东区,甲某住A市西区,乙某住A市北区,丙某住A市南区。
【正确答案】本案属于债权债务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丁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丁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本案中,由有管辖权的A市西区、北区、南区的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