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电子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张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向其支付18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张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库存货物。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电线厂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8万元的调解书,无线电厂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产生执行效力的10万元支付令,陈某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张某向其交付5000来电线的生效判决书,以及赵某持张某亲笔书写的“借赵某3万元钱”的借条申请参与分配,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参与分配?______
A.赵某
B.无线电厂
C.陈某
D.电线厂
A
B
C
D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参与分配的人员范围问题。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因为电线厂已取得作为金钱执行根据的调解书,而无线电厂则取得了具有执行效力的支付令,所以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陈某不能申请参与分配,因为虽然陈某已取得执行根据,但其内容是物的交付;而本案中的赵某虽然享有金钱债权,但是借条并非执行根据。所以,陈某和赵某都不能申请参与分配。所以,B、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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