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武刚承包了丁山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印刷厂,为期3年。第一年经济效益很好,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就有些眼红,私下找到武刚要求“意思意思”,被武刚拒绝。第二年,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没有废除与武刚的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强行接管印刷厂,并另行与黄国签订承包合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武刚对此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工商行政管理局擅自核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请求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
A.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撤销变更决定
B.以该案件属于被告与黄国的民事争议为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C.变更被告为丁山街道办事处
D.若武刚不同意变更被告,则驳回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侵犯武刚经营自主权的是丁山街道办事处,而不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故A错误。该案件核心是丁山街道办事处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并非被告与黄国的民事争议,故B错误。丁山街道办事处是出资人,出具相关证明后,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丁山街道办事处才是被告。参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故CD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