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
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
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
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解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
[相关考点] 合伙人各人债务清偿。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