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被告人张某,男,30岁。 张某因为急于结婚,向开饭馆的邻居李某借款3000元,口头约定一年为期。一年以后,经李多次催要,张起初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咬定没有这笔欠款。一日,在李家饭馆双方为此笔债发生口角以致动手,李被张殴打成重伤住院,他带来的一个朋友王某也在旁帮助打了李 ,为此,先后花去医药费若干,饭馆也无法开张经营,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价。 事后,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害人李某尚未出院,李妻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于要求张某赔偿以下损失: (1)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 :(3)李某受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4)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40天的经营“流水”(按照上月平均计算);(5)李家饭馆被砸的各种物品损失;(6)此前欠季某的债务3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 问:1、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分别是谁? 2、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正确答案】1.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 原告人应当为被害人李某,如果李某确实无法参与诉讼,李妻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帮助进行诉讼;被告人应当是张某和王某,其中张某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造成李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而王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是张某对李某侵害行为的共同致害人,所以应当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1)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3)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李妻的奖金、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40天的经营“流水”(按照上月平均计算)不能列入赔偿范围。因为,依照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奖金和李被打后致使饭馆无法经营的损失虽属物质损失,但不是直接损失,所以,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内容。此外,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单独起诉,它不是由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应当也不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