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其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
本题考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本案中市政府发布关于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实质上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侵害了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丙、丁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乙、丙、丁均有理由认为市政府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乙、丙也有理由认为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分别侵犯了它们各自的合法权益。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1) 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2) 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 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13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于市政府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的行政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乙、丙、丁三家若认为侵害了它们的公平竞争权,即享有原告的资格,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此,对于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以及市卫生局吊销乙、丙两家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乙、丙两家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若乙、丙提起行政诉讼,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被告;若丁提起行政诉讼,则市政府可以成为被告。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问题。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本案中,由于市政府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的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乙、丙可以分别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市政府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所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可据此分别吊销乙、丙的营业执照与卫生许可证。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本题中,市政府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行为即是行政许可行为,市政府通过对甲的许可,批准其经营屠宰业务,而对乙、丙、丁则未予颁发,从而间接剥夺了乙、丙、丁的经营权和公平竞争权。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依据市政府的该行政许可行为,可以分别吊销乙、丙两家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