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12.  下列案情中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考点] 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制度。
《民诉解释》第29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由此可知,A属于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B属于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AB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C选项中判决并未损害甲的民事权益,不当选;D选项中已过6个月期限,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