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内部控制时通常不使用分析程序。
情况(2)恰当。
情况(3)不恰当。2015年度客户大量流失,导致2015年末应收账款与2014年末不具备可比性,不应将2014年末应收账款作为2015年末应收账款的预期值。
情况(4)不恰当。甲公司按诉讼标的支付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与年末未决诉讼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可预期关系,不能根据年度律师服务费对年末未决诉讼形成预期。
情况(5)不恰当。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可接受的差异额不应超过财务报表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甲公司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00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不应超过75万元,故90万元的差异明显超过了可接受的差异额,应当进行调查。
情况(6)不恰当。总体复核阶段实施的分析程序并非为了对特定账户余额和披露提供实质性的保证水平,而是为了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