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高利转贷罪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甲没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显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甲系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具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身份,显然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 384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作出了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甲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款贷给他人,没有从中牟取个人利益,这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的行为。本金无法收回可能是由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对方的道德风险,该损失与其放贷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