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着重在于考查《合同法解释(二)》的几个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属于意思自治。A选项中甲乙之间对合同的形式进行了约定,但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原则上并不生效;但是,后来双方已开始实际履行租赁合同,该合同的形式瑕疵被实际履行治愈,或者说当事人后来的意思自治(让合同生效)修正、覆盖了此前的意思自治(合同公证后才能生效),故A选项正确。 B选项中,甲与乙订立合同之前,已将股权转让给了丁,因此甲后来再转让给乙的属于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属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为有效的合同,从之。当年B选项不选,现在要选。 C选项中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尚未将相机交付给乙,即将相机卖给了丙,这属于“一物二卖”,迥然区别于B项的无权处分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告诉人们,一物二卖的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之情形。故C选项正确。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项中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D选项正确。本题旧题新做,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