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具体来说:
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既包括一级政府,也包括政府相关部门。
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③公共服务不同于私人服务。一般来说,政府购买的服务可以分为两大类:a.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身消费的服务,属于政府内部的服务,服务对象是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自身;b.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服务,服务对象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和公众。
(2)地方政府试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产生的问题
①界限模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即政府权力必须是明晰的,义务必须是明确的。现在许多政府机关在编人员坐在办公室,雇用大量的“临时工”提供公共服务,这种“购买”行为不仅会降低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而且会滋生大量的腐败行为。如果政府权力不明晰,购买公共服务很可能会成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减轻自己的责任、变相增加财政开支的借口。
②权力膨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意味着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力扩大,因此,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不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进入市场购买公共服务实际上是以财政预算参与资源的配置,这样做会导致政府权力通过购买的方式进入市场领域,从而使市场主体的生存空间受到压缩。
③政府越权。健康的社会除了市场主体和政府之外还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不能依靠政府提供资金生存和发展,而应通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体现自身的价值。如果政府越俎代庖,将大量本来应该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购买”的方式变成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会导致非政府组织生存的空间受到挤压。
④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从私人生产者处获得公共产品的购买过程。私人部门为获得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生产权,会使用市场中的贿赂等一些寻租行为,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