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
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A、D选项符合题意,而选项 C为错误答案。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答案。
本题重点考查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关于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虽然这些内容在实体法中规定,但严格说这属于诉讼法的范畴,实体与程序立法交叉规定的实例已经屡见不鲜。对于此,考生应当格外给予关注。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其中涉及的概念主要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本案中,甲对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时该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利益,因此乙对于甲和丙的诉讼来说,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乙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B的说法正确,不应该选择,答案A、C、D都不正确,为应选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代位权诉讼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士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因此,A、B为正确答案。
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选项C也是正确答案。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为应选答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诉讼中止的适用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36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因此选项D为应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