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依照条约缔约方的数目和条约的法律性质如何对国际条约进行分类?这酌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分别是什么?
【正确答案】依照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双边条约:由两个国际法主体缔结的,只在他们之间有效的条约。多边条约:有时也被称为“集体条约”,由三个或更多的国际法主体缔结的条约。
这种分类在法律上的意义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条约的保留方面:对一项双边条约声明有某种保留,实际上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保留,确切的说,双边条约的一方提出某种保留,意味着提出了修订条约的建议,也就是说,提出保留的一方建议缔结一项新的、含有保留内容的条约。假如保留被对方接受,新的修改了的条约就形成了;如果对方不接受保留,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在法律意志上没有达成一致,因而也没有形成新的条约。对一项多边条约的保留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的目的在于免除保留国在某条约中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的具体内容。关于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保留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有的认为保留是条约的附款,即主条约的补充条约。后一种观点在过去曾占主导地位,而当今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把保留看作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第二,条约的批准方面:区分双边和多边条约有助于理解条约批准方面的规定。通常,双边条约缔约方选择双方交换批准书的日子为条约生效的日期。签订多边条约时,采用交存批准书的办法,即把批准书交存在某缔约方,或某个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秘书处那里保管,保管者负责向缔约各方通知批准书的交存情况。多边条约的缔约方可以选择所有缔约方或者一定数目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的日子为条约生效日。
依照缔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旨在满足缔约方共同的或同样的利益,它是由缔约各方的一个共同的行为创立的。契约性条约:就其本质而言,是用来实现缔约方不同的、相互对立的,但可以取得一致的利益的手段,它通常以义务的交换为对象,仅仅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分类在法律上的意义:就国际条约的这种双重性而言,国际条约既是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法律行为。因此,国际条约既可以被放在法律渊源的理论部分也可以被放在法律行为的理论部分来研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