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材料中,张某为了小孩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是紧急避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