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A公司遂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A公司的仲裁申请后,即决定由仲裁员李某一人组成仲裁庭,对案件独任仲裁。李某接受指派后,对案件公开进行了仲裁审理,并在A公司未出庭(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做出缺席裁决。A公司不服裁决,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于是撤销原裁决,重新做出裁决。那么,本案在程序上有何错误?
【正确答案】(1)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双方当事人,将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本案的仲裁委员会未经送达程序就确定仲裁庭是错误的。
(2)依《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本案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即自行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人选是错误的。
(3)仲裁庭仲裁案件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在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且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时,仲裁也可以公开进行。本案的仲裁员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决定公开进行仲裁是错误的。
(4)《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如系申请人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系被申请人可缺席裁决。而本案中未到庭的是申请人,不能适用缺席裁决,只能视为A公司撤回仲裁申请。
(5)《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有错误的,仲裁庭及仲裁委员会无权再进行仲裁,也无权撤销,只能由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A公司认为裁决有错误,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