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第一,简述票据的概念、种类以及票据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票据,是指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的根本作用在于结算,票据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流通性。票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由于各国关于票据的立法不尽相同,就会在票据的国际流通中以及支付过程中发生各种法律冲突。
第二,对于票据的法律适用,分类进行论述。关于票据的法律适用,随着票据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广泛使用,各国已形成了一些较为统一的原则:
(1) 关于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关于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通过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本国法来决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其住所地法或行为地法。 《日内瓦票据法律冲突公约》在规定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决定的同时,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方式,即肯定行为地法的适用。当事人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原则上由其本国法决定,但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或仅有限制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完全行为能力者。则适用行为地法。此外,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允许适用反致,即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应包括其国际私法,故依当事人本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关于票据行为能力应适用内国法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时,法院地国应以内国法或他国法代替当事人本国法之适用。
(2) 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票据的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这一项原则源于“场所支配行为”法则,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在方式上的有效完全取决于是不是遵守了行为地法,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均有相同的或类似的规定,只是对“行为地”理解不同,日内瓦公约认为“契约的签名地”为“行为地”,而英国则认为“支付地”为“行为地”。
(3) 关于票据债务的准据法
票据一经开出,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之间的债务为主债务,而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与执票人之间的债务为从债务,它主要是因为主债务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关于票据主债务的准据法,按照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应依付款地法律。关于票据从债务的准据法,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应依签字地的法律。
(4) 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准据法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的权利。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为承兑或付款的提示;二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和所有的背书人发出退票的通知;三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持票人不在规定的期限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的,通常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关于追索权期限的法律适用,规定适用票据成立地法或出票地法。
(5) 关于票据权利保全与行使的准据法
有关票据权利的保全与行使等行为,例如,票据的提示、付款、拒绝证书的作成及拒绝通知等细节问题,应依票据付款地法的规定。主要因为付款地单一,容易确定,适用法律简便;再有,付款是票据关系的重心,为各当事人所重视,不论各该行为的种类有何不同,均应适用付款地法。
第三,简述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2004年8月28日作出修改。这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规范票据制度的法律。《票据法》第五章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原则如下:
(1) 国际条约适用原则。《票据法》第9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 国际惯例补充适用。《票据法》第95条第2款规定,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4)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5)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6)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7)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8)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四,对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评价,可以表示支持,也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但要有自己的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