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 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 是同班同学, 总是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 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 为节省房租, 合租一套房屋。 在互相关心、 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 偷尝了禁果。 2007 年 8 月 ,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 双方父母受“舅表婚, 亲上亲” 传统观念的影响, 均表示同意。 同年 9 月 , 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 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8 年 5 月 , 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登记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
不能。
理由: (1)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同时还不得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两种: 一为结婚双方不得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范围;二为不得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 本案中, 小刚和小华是表兄妹, 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是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婚姻登记部门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