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月末存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求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1.(1) 确定销售额。将自产货物出售给企职工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由于是新产品,纳税人无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也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可以参照,故应技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单位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380×(1+10/%)=418(元)
   销售额=单位组成计税价格×数量=418×450=188100(元)。
   (2)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88100×17/%=31977(元)。
   (3) 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外购已验收入库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被盗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要将被盗货物的进项税额与其运费中的进项税额分别计算。由于运费是按普通运费发票载明的金额全额(含税)的7/%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故计人成本的运费(即分摊的运输费用4 650元)实际上只相当于支付运费全额的93/%,因此,需要注意将计人成本的不含税运费还原为含税运费,再计算被盗物品运费中需要通过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
   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27200-[(50000-4650)×17/%+4650÷(1-7/%)×7/%]=27200-8059.5=19140.5(元)。
   (4)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1977-19140.5=12 836.5(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