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贪污公款是贪污罪的典型形式,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但是随着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混资的企业形式,在这些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将企业的资金据为已有,应当如何定性?《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编者注),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贪污罪的特殊形式,贪污的本质在于利用国家赋予的职务上的便利,盗窃、侵占、骗取以及使用其他方法非法将财物据为已有。贪污公共财产是典型形式,贪污混合财产、非公共财产是非典型形式,二者都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