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阐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的解决办法及其程序;以及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解决办法及其程序。
【正确答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解决“纳税争议”和“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及程序。
(1) 纳税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即必须“先复议再诉讼”,对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不能逾越,两者是有先后顺序的。
(2)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争议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为(如处罚、强制执行或者税收保全等)不服,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非征税行为,“可复议可诉讼”,两者是并行的,没有先后序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