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调整方法 | 间接调整方 |
| 通过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也就是指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告诉当事人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从而起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 | 通过“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也就是说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只指出适用什么法律来确定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入的权利义务,或通过什么程序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而仅起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间接调整作用。 |
| 这种直接法律规范通常叫做“实体规范”,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 | 这种间接法律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