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刘丽是个17周岁的姑娘,平时喜欢珠宝首饰。2016年5月1日,她逛商场时看到珠宝柜台的顾客人潮涌动,热闹非凡。刘丽心想一定有不错的货,于是就挤进了人群。当时只有一个售货员在接待顾客,忙得不可开交。刘丽突然觉得这是一个浑水摸鱼的好机会,于是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32300元的钻石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若无其事地假装观看。很快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到刘丽,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刘丽见状,立即将钻石戒指扔回了柜台内,逃离现场。
问答题
23.刘丽偷拿钻石戒指又扔回柜台,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
【正确答案】刘丽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刘丽的行为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因此,构成盗窃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4.判定刘丽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有哪些?
【正确答案】刘丽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主体上而言,刘丽的年龄为17周岁,并且没有交代其精神不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从犯罪客体上而言,刘丽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
第三,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刘丽的主观上为直接故意的心态。
第四,从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刘丽实施了盗窃这一危害行为,导致了商场的损失,而且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中,刘丽将钻戒握在手里的行为属于将财物控制在自己的实际范围内,已经属于犯罪既遂,不属于犯罪停止。而且,本案中又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存在。因此,她的行为就是犯罪既遂。只是后来将赃物返还,可以在量刑的时候从轻考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