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具有以下特性的无形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①具有可替代性,即其功能作用易于被其他无形资产替代;②重置该无形资产技术上可行,重置其所需要物化劳动易于计量,也就是重置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易于计量;③重置该无形资产法律上可行,也就是法律上没有对重新研发该无形资产或者其替代物进行限制。由经营者经过长时间积累出来的,如老字号商标、商誉等,不是可以在短时间内重新积的,因此不适用成本法,一般较为适合采用收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