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______
  • A.甲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 B.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
  • 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D.丁参加了另一同类经营的合伙组织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A项和D项属于本条第(3)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AD应选。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缴纳出资。因此,B项中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不属于被除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