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生产销售“吃饭香”营养精,消费者以为是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实际上,乙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比甲公司晚半年。而且甲公司这些年投入该产品的广告费达一百多万元。乙公司的产品来源于外地的丙公司,该公司在当地尚未进行广告投入。甲公司要求查处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合法理由是:(    )
   A.该产品是知名商品
   B.“吃饭香”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C.乙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造成消费者误认
   D.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乙公司销售营养精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