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德国合兴公司与潮州工艺美术服务部签订瓷器出口合同,并汇出1万元人民币到工艺美术服务部。德国合兴公司曾委托林某到潮州市代办货物,并根据提供的账号(即工艺美术服务部的账号)于2003年2月初又将1万元汇至工艺美术服务部,同时写信给林某,让其到工艺美术服务部支取该1万元代办货。林某于2003年3月以德国合兴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潮州市工艺美术服务部签订了潮艺第2045号合同,订购美术瓷器一批,货款21318元。因货款不足,林某声称已通知德国合兴公司再次汇款。2003年3月19日,工艺美术服务部收到未注明用途的汇款,便认为是执行2085号合同的款项,在没有任何正式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将两笔汇款一并划归林某,以履行2085号合同。但后来在发货时,林某谎称合兴公司已合并,将货发往德国。后来合兴公司上诉法院,要求返还资金。
   请问:①林某的代理是否有效?为什么?
   ②林某是否要对第三人,即潮州工艺美术服务部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①林某的代理超越了代理权限,在法律上构成了无权代理。从本案例情况看,德国公司委托林某到潮州代办货物,并写信给林,让其到潮州市工艺美术服务部支取款项。因此,可以看出,林某是德国公司的代理人,代理授权范围为德方公司指定的1万元。3月19日未注明用途的款项显然不属于林某的代理范围。②林某应对第三人,即潮州市工艺美术服务部负退还款项的责任。在大陆法系中,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若第三人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了合同,则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在英美法系中,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担保,即担保他是有代理权的,若其超越了代理权,则订立合同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