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是一位十分受观众喜爱的著名小品演员,某演出公司欲以甲的出演来提高晚会的知名度和门票收益。因此该演出公司与甲签订合同,约定于新年晚会上由甲出演小品节目,演出结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会当天,由于当地雾气较重,航班停飞,甲无法按计划赶赴晚会。于是,甲便委托其徒弟乙代为其出演。
    问:
问答题     甲能否委托其徒弟乙代其演出?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理由:《民法总则》第161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题中合同约定由甲在晚会上出演小品节目,其演出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又由于甲是著名演员,有相对的知名度和人气,具有特定性。该演出行为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实施,是属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甲无权委托他人代其演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其徒弟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属于无权代理。理由: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其徒弟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