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继父甲长期虐待其女乙,将乙折磨得皮包骨头,精神恍惚。一日甲又无故殴打乙,乙有所反抗。甲便怒而拿起一根筷子向乙眼睛刺去,使乙一只眼睛失明。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是:______
  • A.仅构成虐待罪
  • B.甲致人重伤是虐待罪的加重情节
  • C.虐待罪
  • D.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考点] 虐待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致人重伤是虐待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题中,甲长期虐待其女乙,将乙折磨得皮包骨头,精神恍惚。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甲拿起一根筷子向乙眼睛刺去,使乙一只眼睛失明,甲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与虐待罪数罪并罚。因此,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