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招投标法
    【说明】
    某国有大型制造企业H计划建立适合其业务特点的ERP系统。为了保证ERP系统的成功实施,H公司选择了一家较知名的监理单位,帮助选择供应商并协助策划ERP的方案。
    在监理单位的协助下,H公司编制了招标文件,并于5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1日17时。在截止时间前,H公司共收到五家公司的投标书,其中甲公司为一家外资企业。H公司觉得该项目涉及公司的业务秘密,不适合由外资企业来承担。因此,在随后制定评标标准的时候,特意增加了关于企业性质的评分条件:国有企业可加2分,民营企业可加1分,外资企业不加分。
    H公司又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其中包括H公司的领导一名、H公司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一名,其他4人为邀请的行业专家。在评标会议上,评标委员会认为丙公司的投标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报价低于成本价,因此选择了同样投标书满足要求,但报价次低的乙公司作为中标单位。
    在发布中标公告后,H公司与乙公司开始准备签订合同。但此时乙公司提出,虽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合同格式并对付款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但这种付款方式只适用于硬件占主体的系统集成项目,对于ERP系统这种软件占主体的项目来说并不适用,因此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H公司坚决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乙公司多次沟通未达到目的只好做出妥协,直到第45天,H公司才与乙公司最终签订了ERP项目合同。
问答题 1.  【问题1】
    请指出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规定5月21日为投标截止时间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应设为5月26日之后。
   (2)收到企业的投标文件后再编制评标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评标标准。
   (3)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不利于外资企业的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评标委员会人数设置不正确,人数应为超过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在发布中标公告后第45天签订合同不正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  【问题2】
    (1)评标委员会不选择丙公司的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什么?
    (2)乙公司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为此,乙公司应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1)理由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或第四十一条)
   (2)不合理。
   因为招标文件中已经规定了付款方式,参加投标意味着已经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乙公司对付款方式有异议,应该在投标前与H公司沟通,协商成功后再参加投标。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  【问题3】
    请说明投标流程中投标单位的主要活动有哪些。
【正确答案】(1)收集招标信息。
   (2)索购并填报资审文件。
   (3)购买招标文件。
   (4)提出问题或参加答疑会。
   (5)编制投标文件。
   (6)提交投标文件。
   (7)参加开标会议。
   (8)讲解投标文件。
   (9)回应招标方质疑或提交补充材料。
   (10)如果中标还需要签订合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