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自己出生仅一个月 的男婴卖给李某作为养子, 获得人民币 2 万元现金。 其行为构成( )。
根据我国《刑法》 第 240 条的规定,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拐骗、 绑架、 收买、 贩卖、 接送、 中转儿童的行为。 其中, “儿童” 一般指 14 周岁以下的人。 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 利诱等手段, 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 胁迫或麻醉等方法, 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 购买儿童, 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 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 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 负责藏匿、 看管、 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出卖亲生子女的, 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在此案中, 将自己出生一个月 的婴儿出卖给他人, 已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