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狭义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 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
(2) 狭义无权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本人(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人(行为人) 和相对人( 第三人)。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①本人享有追认权, 即本人对狭义无权代理可以选择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则应当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后果;如果不追认, 原则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②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或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限内追认; 同时, 善意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应当在本人追认前行使。 具体而言, 无权代理所实施的行为, 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 的追认, 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 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该行为所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 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被代理人” 损失的, 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中, 相对人(第三人) 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