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美国2003年3月发动打击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
【正确答案】(1) 核查问题是否是行使自卫权的恰当理由
   美国对伊动武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伊拉克生产并储备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它先是拒绝联合国的武器核查,后是对核查“阳奉阴违”,已“实质性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第1441号决议,伊拉克的这些行为对美国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众所周知,海湾战争结束后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伊拉克承担了必须接受对其武器核查的国际义务。当然这是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行为的一种惩罚,属于局部限制主权的范畴。但十多年来,伊拉克总是在核查问题上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磕磕碰碰,不那么很好地“配合”。伊拉克要求西方国家取消对它的石油输出限制,作为接受核查的先决条件,而西方国家则要伊无条件地接受核查。在武器核查问题上伊拉克并不占理,多少还有点“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味道。然而,美国以伊“拒绝核查”为由对之行使自卫权未必有理。因为“拒绝核查”行为本身既非构成对美国的武力攻击行为,也不构成对美国的“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威胁,至多可以算作伊违背了联合国安理会先前所作决议的行为。对于伊违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行为,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实施制裁或其他方法来迫使其接受核查,比如,可以扩大对之禁运的范围,可以对之实施全面的海陆空的封锁,也可以对之施加更大的舆论压力或外交压力,甚至可以对其施加一定程度“军事压力”等,并非一定要对其实施所谓的武力自卫,将战火烧到伊拉克人民的头上。事实证明,后来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伊拉克最终还是同意接受核查。因此,“拒绝核查”应不是美国触发武装自卫“扳机”的最佳理由。2002年下半年,伊拉克按联合国安理会第1441号决议的要求接纳了联合国监核会及国际原子能委员会联合派出的核查小组。虽然,在核查的过程中伊拉克对是否接受核查小组对伊科学家的单独询问、是否同意美国的U-2侦察机对之实施高空侦察、是否向核查小组开放总统府等一些问题上曾与美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最终它还是被迫接受这些要求。因此,核查中发生的一些摩擦和纷争是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施加一定外交压力予以解决的,也不是美国启动武装自卫的理由。至于伊拉克是否生产和储存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至今国际社会还不能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据联合国监核会有关伊拉克问题的第二报告明确显示,核查人员尚未发现伊拉克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就急不可耐地实施对伊的军事打击就显得令人费解了。因此,美国发动所谓的自卫行动的“必要性”和时机的恰当性是值得怀疑的。
   (2) 伊拉克支持恐怖主义是否有真凭实据
   促使美国政府进行武力自卫的另一个理由足,伊拉克可能与发动“9·11事件”的拉登恐怖组织有牵连。证据主要有二:其一,在“9·11事件”发生之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就曾叫嚷要给美国一些颜色看看;其二,在伊拉克境内发现了恐怖组织的训练基地。确实,美国是“9·11事件”的最大受害者,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它是有资格以“武力自卫”以消除恐怖主义威胁的。但是,美国以反恐为由对伊自卫也缺乏充足的理由。首先,仅凭萨达姆的一句狂言就把他与恐怖组织联系起来,似乎太过武断。要证实伊拉克与恐怖组织有勾结必须拿出客观的证据来,比如,它向拉登提供了某某装备或设施,它向拉登提供了财政支持,或伊拉克政府派遣的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了“9·11事件”,等等。而且,这些都必须是有名有姓有实物的真凭实据。如凭一句出格的话就臆断伊拉克干了坏事,恐怕未必妥当,有怀疑就予以定罪恐怕也不是法治社会所赞许的做法。其次,对于在伊拉克境内发现恐怖组织训练基地一事,已有国际调查小组公开澄清,实际上是伊拉克的一个反恐怖活动训练基地而已!对美国政府指证伊拉克与恐怖组织勾结一事,我们还应有个更深层次认识。当今国际社会对什么是“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造成了“恐怖主义”帽子满天飞。美国政府这次以“反恐”为名对伊采取军事行动,就是其乱贴“恐怖主义’标签对他国进行军事干预的实例,此风绝不可长。
   (3) 对伊实施自卫行动的必要性和时机应当由谁来决定
   美国是以伊拉克的种种行为“对美国安全构成威胁”为由而对之进行“先发制人”的自卫,也就是学者通常所称的“预防性自卫”。正如前述,预防性自卫的特点就是,自卫方在还未受到对方实际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就对对方实施“先下手为强”的武力打击。预防性自卫权行使中的最大的问题是由谁来判断行使自卫权“必要性”和“恰当时机”的问题。虽然各国学者围绕“预防性自卫”的方方面面还存有一定的争议,但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实施“预防性自卫”必须十分谨慎,其实施的“必要性”和“时机”最好由一定国际机构(比如由联合国安理会)来决定,而非由当事国自行判断,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国凭主观臆断而滥用自卫权情形的发生。今天国际社会也普遍主张,对伊拉克实施自卫应该由联合国安理会来决定其必要性和“时机”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对于是否应当对伊实施自卫还有许多模糊的问题需要澄清,比如,伊拉克是否生产或储存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伊拉克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报告是否与真相不符?伊拉克是否与恐怖组织有勾结,是否庇护和支持了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伊拉克的这些活动是否对国际社会或对美国的安全构成了实际威胁?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应当由美国单方面凭主观猜测来决定,而应当由中立的第三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调查来说明,否则就无法排除美国滥用自卫权的可能性的发生。此外,作出“核查”决议的是联合国安理会,那么对“拒绝核查”能否进行“武力自卫”自然也应该由安理会来决定。从国际法的角度讲,既然伊拉克问题已经处于联合国安理会决定采取某种办法的阶段,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美国的自卫行为也就不得随意“启动”,而应耐心地等待安理会作出进一步的决定。美国一再声称如联合国安理会不作出对伊动武的决定,它将自己动手实施自卫行动。这种试图绕过安理会对伊动武的做法似有“越俎代庖”之嫌,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联合国的权威,更会留下滥用自卫权的隐患。
   (4) 美国对伊实施自卫目的是什么
   是否符合自卫“适度性”的规则?虽然,美国是以伊拉克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拒绝核查、伊与恐怖主义活动有牵连等一些理由主张对伊实施自卫行动的,至于它们通过自卫想达到的目的就有多种说法了:其一曰,为了彻底解除伊拉克的武装,赶萨达姆下台,建立迎合美国的伊政权;其二曰,美国是为了控制中东的石油。笔者认为,不论是上述哪种目的,或各种目的兼而有之都不恰当。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实施自卫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击退或阻止来自他方的实际攻击行为,或者是为了消弥来自他方的武力攻击的威胁。既然美国实施自卫行动的主要理由是,伊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与支持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对美国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那么,它实施自卫的目的就应该是彻底消除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有的话)和彻底铲除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基地(如有的话),并迫使伊拉克惩处有关责任人员,甚至如有必要可以设立国际法庭惩处伊拉克的有关领导人,以达到彻底消除来自伊拉克的武力攻击“威胁”。而如今美国的真实目的却是,想通过实施自卫行动来推翻一个它不喜欢的伊拉克领导人,在伊建立自己所需要的政权;或者想通过自卫行动来控制伊的石油资源,乃至整个中东地区的石油资源,以满足自己的片面战略利益。这些图谋显然远远超出了自卫的“适度性”的要求。总之,国际法虽然允许各国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自卫权,但在实施自卫权的“必要性”和“时机”的判断者以及实施自卫的“适度性”等一系列因素上均须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条件,特别是“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