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向乙公司购买一条生产线的零部件和油墨400吨,均分四期供货,其中油墨每期供货100吨,同时约定每期供货的生产线零部件品名和数量,两种货物同时提供,货到后7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提供了头两期货物,均验收合格,甲公司如约付款。油墨立即用于生产,零部件暂存仓库等全部供应齐全后安装。但第三批货到后,经甲公司查验,质量均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于是甲公司拒收货物并提出解除后两期的油墨买卖合同和全部的生产线零部件合同,并把已接收的生产线零部件退还乙公司。乙公司不同意,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上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收取的生产线零部件的货款。
问: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问题。
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其宗旨仍然以是否导致相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只是根据该种买卖在交付方式上的特殊性而有特别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合同关系属于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中甲公司为买受人,乙公司为出卖人,合同标的物是油墨和生产线零部件。出卖人乙公司供应的其中一批油墨虽然不符合约定,但其并不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不能要求解除油墨的买卖合同。对于生产线零部件的供应不符合约定,则足以造成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并且,由于这批零部件与其他各批具有明显的互相依存关系,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全部关于生产线的买卖合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