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9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故B项中不是裁定驳回上诉,而是判决驳回上诉,故B项错误。D项中应当回避,未回避属于程序问题,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