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2年成立,2008年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有关经营资料如下:
(1)全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销售成本4500万元。
(2)缴纳增值税850万元。
(3)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与市场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
(4)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广告费400万元,业务宣传费60万元,赞助支出10万元。
(5)投资收益10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4万元,从联营企业(非上市)分回税后利润6万元。
(6)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通过民政局向某敬老院捐赠100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
(7)当年境内投资分回利润5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9度应纳所得税。
无企业会计利润=(8000+10+500)-(4500+600+700+200)=2510(万元);
①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0×60%=30(万元)<8000×0.5%=40(万元),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0=20(万元);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因此可全额扣除,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③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④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因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⑤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时,从联营企业(非上市)分回税后利润无需重新纳税,因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⑥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2510×12%=301.2(万元),因此可全额扣除,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⑦境内投资分回利润免税,因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综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10+20+10-4-6-500=2030(万元);
由于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
该企业2009度应纳所得税=2030×15%=3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