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光和王明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光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明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明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光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光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请回答:
   (1) 如何看待王光和王明的“赡养协议”?
   (2) 王光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正确答案】(1) 王光和王明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对父母能充分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违背父母意志时,可以视为父母双方都生存时对赡养具体方式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强制性规定,一切义务人都不得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在王光兄弟之父已经去世后,王光仍然承担着对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