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4.唐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其子唐一19周岁时,唐某与赵某离婚。后唐某与冯某 (女)再婚,冯某子冯二(8周岁)随唐某、冯某共同生活。冯二成年后,移居海外生活,唐某与冯某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张三为养子,视同己出,但未办理收养手续。若冯某去世,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继承人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唐某与冯某结婚时,唐一已19周岁,与冯某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唐一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唐某与冯某收养孤儿张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张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因此,冯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唐某和子女冯二。